●为朋友保管“白粉”,该如何定罪?
●骗人吸含有“白粉”的香烟,是犯罪吗?
【案情介绍】
1997年10月9日,马某在苏某家中听到苏某等人共谋贩卖毒品,不但不检举揭发,反而为其保密。同年10月17日,苏某等3人从某省某县买到500克海洛因,欲乘车去外地贩毒,被车站公安人员查获。苏某逃走,另两人被捕获。次日晚,苏某逃到马某家中,告诉马某自己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,并让马某暂时保管其携带的170克海洛因。马某表示同意,将这些海洛因藏到自家储藏室内。10月25日、28日,苏某及马某先后被抓获归案。
【法律分析】
马某的行为构成了窝藏毒品罪。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,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、隐藏、转移的行为。窝藏毒品罪的特征如下:(1)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,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该罪主体。(2)主观方面为故意,以明知为条件,即明知是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而予以窝藏。过失不构成该罪,至于行为人是否了解毒品的具体名称、确切数量、纯度以及价值,对这一要件的成立不发生影响。(3)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行为。这里的窝藏,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地方,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。本案中的马某即将苏某的毒品隐藏在自己家中。(4)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,特别是对涉毒案件的查处。犯罪对象是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。
需要说明的是,刑法在第312条中虽已规定了窝赃罪,但是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,刑法又在第349条将窝藏毒品、毒赃罪单立罪名。刑法第349条对窝藏毒品、毒赃罪规定了刑罚幅度和裁量标准。(1)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,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、毒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2)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的规定,犯窝藏毒品、毒赃罪,事前通谋的,以走私、贩卖、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。
本案中的被告人马某为朋友保管“白粉”,已构成窝藏毒品罪,帮人不成反害己,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【案情介绍】
彭某于1997年5月染上毒瘾,起初在家吸食,继而发展到在工厂车间也吸食毒品。彭某怕被班组工友汪某、李某发现后告发,便将少量海洛因掺杂在香烟中,每次自己吸食时,也分给汪某、李某吸用,致使汪某、李某均染上毒瘾,三人经常在车间内共同吸毒。1997年12月5日,彭某到火车站购买毒品时被查获。
【法律分析】
彭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,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。所谓欺骗他人吸毒罪,是指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相的方法,使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。欺骗他人吸毒罪具有如下特征:(1)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,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。(2)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,即明知是毒品,而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。过失不构成本罪。(3)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禁毒法律、法规,以欺骗的手段,致使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。这里的欺骗,是指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,使他人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或注射毒品。本案中,被告人彭某为达到吸毒不被工友汪某、李某告发的卑劣目的,将海洛因(俗称白粉)掺入香烟中,致使汪某、李某误以为是普通香烟而吸用,并因此而染上毒瘾,即是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。应当指出,本罪只需采用欺骗的手段致使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即告成立。至于被欺骗的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是否成瘾,不影响本罪的成立。但是,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的后果、次数、人数等,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(4)本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。吸毒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,为人所深恶痛绝。一些不法分子出于种种目的,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,而且严重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,社会危害性极大,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是十分必要的。
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。犯欺骗他人吸毒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本案中,彭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。应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摘自《以案说法——刑法篇》